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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章 总百揆(八)定局

第284章 总百揆(八)定局 (第1/2页)

先例,这可是个好东西,尤其是先帝或者祖宗们曾经做出过的例子,对于儿孙而言,那就是祖制,是可以照搬来用而不必担心什么闲言碎语的。
  
  这就好比西方人的判例法,其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
  
  如果更具体一点,就是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若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中国与西方不同,很早以前就是以成文法为主了,但在一些成文法所依赖的法律条文出现缺失时,如判例法这般依据已有案例进行行动也是很常见的。
  
  具体到大明而言,如果朱元璋定下的祖制对某个问题没有明确限制或者要求,那么后来的皇帝往往就会按照“祖宗们”的先例来行动。
  
  那么很显然,此时此刻一旦沈一贯提议的封禅顺利推进,皇帝迟早都会离京,则彼时一定会按照大明的惯例指定一位监国。而现在,皇后、永宁长公主二位显然都认为应该坚持最为正统的办法:太子监国。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大明目前还没有太子。换句话说,皇后和长公主的真实意图其实就是在说:该立太子了。
  
  李太后的政治智慧谈不上多高,但如此显而易见的事情她还是看得出来的。方才她之所以含糊其辞打马虎眼,并非她不懂皇后和自己亲女儿的言下之意,而只是不太愿意插手此事罢了。
  
  为什么不太愿意插手呢?这事追根究底还和高务实有一点关系。
  
  自先帝山陵崩,李太后对高务实有好几次心存疑虑,虽然大多都是因为身边人的挑唆,但无论如何,她对高务实是有过几次打压的,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然而打脸的是,这几次危机在被高务实化解的同时,反到是李太后身边的人接二连三的倒台,同时高务实还每一次都证明了他的忠诚与才干,为朝廷、为皇帝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麻烦。
  
  这样一来,就显得那几次对高务实的打压都很莫名其妙。说得好听点,叫做太后被身边的小人蒙蔽;说得难听点,那就是太后不辨忠奸、难分贤愚,尽干些对朝廷有害的蠢事。
  
  于是三番五次之后,李太后自己觉得面子上挂不住了,再加上此时皇帝已经御极多年,也已经树立了他自己的权威,因此太后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都不由自主地放权,几乎彻底放弃了对朝政的干预。
  
  放权这种事并不容易。本质上来说,但凡是人,无论男女都有权力欲,当一个人曾经掌握过大权之后,想要轻松地放弃掉它,那是非常困难,甚至违背人性的,李太后当然也不例外。
  
  然而,一方面是因为刚才所说的“冤枉高务实”问题导致李太后颜面大为受损,另一方面也因为大明的祖制对后宫干政异乎寻常的警惕与排斥,最终导致李太后选择主动放权,并且从那之后都很慎重,不愿意再直接干预朝政——即便在极个别时期她会旁敲侧击地影响一下皇帝。
  
  不过这里有一点不得不说:大明的祖制虽然对后宫干政十分敏感,但由于大明对“以孝治天下”的高度重视,实际上依旧给了李太后这样身份的人以随时干政的特殊权力。
  
  这个权力的来源十分简单:孝。
  
  如此就有个问题出现了,大明为什么极其重视“孝”道?甚至宽泛一点说,中国绝大多数王朝为什么都如此重视孝道,以至于很多朝代都翻来覆去、不厌其烦地强调自己是“以孝治天下”?
  
  中国早期金文中的“孝”字,是一个小孩儿(“子”字形)在老人的手下搀扶着老人走路的形状,用扶侍老人来表达“孝”的原意。
  
  孝字从战国楚简中开始就有了隶书的意味,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汉初马王堆汉墓帛书中的孝字,直接承袭战国楚简孝字形体而来,把老人的头、发、身、手合并简化为“耂”(“老”字头),最后演变为汉魏隶书及今天的楷书形体。
  
  在《说文》中,篆文孝字形体是直接承袭西周金文孝字形体而来,而出土秦汉文物上的篆文孝字形体略晚于《说文》小篆孝字形体。因此从字形上来看,“孝”的本义就是尽心尽力地奉养父母。
  
  狭义上的孝,就是人们平时所说的对父母长辈的“孝顺”。当然,虽然说是狭义,但实际上也包含了几种概念,是一个综合的体系。
  
  古人认为,最低等级的“孝”,是指向父母长辈提供衣服、食物等物质生活资料,“以其饮食忠养之”,也就是满足父母的基本物质需求。换句话说,就是最基本的赡养父母。
  
  比赡养高一等级的孝顺是“敬”,即子女晚辈向父母长辈发自内心的尊敬。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礼记·祭义》就说了:“养可能也,敬为难”。
  
  古人所谓的“敬”,内容有很多,比如晨昏定省——皇后娘娘每日一早一晚两次去两宫太后那儿请安就是由此演化而来。当然其他还有很多,比如与长辈交谈要小声;父母如果患病了,子女的衣食住行、喜怒哀乐等等都要随之做出改变;“父母在,不远游”等等,诸如此类。
  
  此外,对父母长辈的过失,晚辈往往不能直接指出,更不能强行纠正,而是需要运用适当的方法规劝,这也是孝顺的延伸;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也是孝顺;
  
  “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继承父母的遗志也是孝顺;
  
  “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自己建功立业彰显了对父母更高一级的孝顺。
  
  以上这些都只是狭义的“孝”,而广义上的“孝”就不仅仅指对父母长辈的孝顺了,更是包含中国古代的一系列重要伦理道德准则:忠于君王、敬于职责、信以待友等等。
  
  《礼记·祭义》中说得非常明白:“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
  
  尤其是忠于君王这一项,在封建伦理道德中,很多时候,“忠孝”都是放在一起说的,因此“孝”和“忠”的概念往往混淆,甚至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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