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章 二法之争 (第2/2页)
张斐道:“有个词是怎么说来着,人亡什么息!”
“政息!”
一个小机灵鬼答道。
“对!人亡政息。”
张斐点点头,“但这个词往往是用于什么事上面。”
“改革变法。”
“不错。”
张斐又点了下头,“开始是变法,但最终却是政息,何解?就是因为如商鞅颁布的那些法令,更准确的来说,是政令,而不是律法。”
说着,他捡起炭笔来,来到木板前,“除非一些极为特殊的例子,在大部分时候,我们可以这么来区分法制之法和法家之法。法制之法是来源于人们对于自我正当权益的保护,或者说是一种常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广泛的需求。”
说着,他从下往上画了一个箭头符号。
又在右边从上往下画了个一个箭头符号,边画边言道:“而法家之法是君主、大臣用于治理这个国家的一套方法。这常识和方法你们总分得清楚吧?”
“.!”
无人答话。
但这回不是傲娇,而是尴尬。
张斐有气无力道:“你们是哑巴了吗?给点回应好不好。”
叶祖恰突然问道:“如果说在《宋刑统》上面,写明抢劫合法,这这算不算律法?”
大家眼中一亮,这个问题不错。
抢劫合法明显有悖于张斐对于法制之法的概括,但写在宋刑统上面,这就是律文。
这难道不是律法吗?
张斐反问道:“你说呢?”
叶祖恰道:“这都已经写在宋刑统上面,当然算啊!”
张斐又看向其余人,“你们都这么认为吗?”
大家面面相觑,稍稍点了下头。
虽然他们也搞不清楚,但至少也要团结一下吧。
张斐道:“我问你们,如果说要做到抢劫合法,那么应该怎么在宋刑统上面规定?”
“直接写明就行了。”叶祖恰道。
张斐问道:“那抢劫罪怎么办?”
叶祖恰道:“直接抹去就行。”
张斐道:“抹去了这条罪,不就抢劫合法了吗,这还需要去写明吗?”
“.!”
叶祖恰被绕得有些晕,道:“不写明也行。”
张斐就问道:“那如果将宋刑统上面的罪名全部抹去,偷蒙拐骗,打砸抢杀,就全都合法了,你们说这是法律吗?”
叶祖恰眨了眨眼。
张斐道:“我朝太祖太宗是如何形容之前战乱时期的律法?”
“纲纪败坏,无法无天。”
“正确。”
张斐道:“抢劫合法,是不需要去规定的,因为只要达到无法状态就行了,在无法中谈法律,这不是脱裤子放屁么。现在我反过来问你,如果朝廷规定,你在快要饿死的时候,为求活下去,去抢了一个包子吃,朝廷将不会追究你的责任,这法制之法,还是法家之法?”
叶祖恰思索半响,“法法家之法。”
“嗯?”
“法法制之法?”
“嗯?”
“学生不知道。”
叶祖恰是彻底晕了,他此时此刻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傻子。
张斐是哭笑不得,又道:“首先,这应该属于儒家之法,法家是不会这么规定的。其次,这还得看什么官署颁布的,如果是官家的赦令,并且还写入疏议中,那就是法制之法,因为这条规定里面,它是有着许多先决条件的,基于这些条件,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也算是一种常识,毕竟这人命关天,包子没了,还可以再做,人死了就真没了。
当然,如果真的要对此立法,那又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这里面得很多判定,是非常难以取证的,故此朝廷不太可能会这么做,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律学原因之一。
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针对某个特殊的地区,或者针对某个特殊的时段颁布这条法令,那就是法家之法。”
上官均突然问道:“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该以谁为先?”
大家一怔。
这个问题令许多人都陷入沉思中。
张斐不答反问道:“假如政事堂在东京颁布快要饿死了,抢劫不违法的这条规定,你又是一个司法官员,遇到这个案子,你会怎么判?”
上官均凝眉思索半响,道:“我我估计也不会追究其责任。”
张斐道:“那被抢者怎么办?”
上官均道:“我会以官府的名义赔偿他。”
张斐道:“可政事堂并未规定一定要赔偿。”
上官均道:“可若是如此,今后谁也不敢在街上卖包子。”
张斐笑着点点头:“不追求其责任,代表着责任是存在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是责任的转移,而这一切的原因,都是源于法制之法,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那你说是法家之法大,还是法制之法大?”
上官均道:“法制之法大。”
张斐当即一翻白眼:“这你都能回答错误,当然是法家之法大啊!哎呦喂.!”
上官均当即是一脸问号。
我顺着你的话说,这都是错的吗?
你在玩我吧?
“其实这个例子与这个问题,是毫无关系的,无论如何,都是法家之法大,怎么可能会是法制之法大。”
张斐笑道:“如果是法制之法大的话,那么那些暴君昏君、贪官污吏又是怎么出现的,这也是常识好不好,读过史书的都知道。”
此话一出,教室内外,是鸦雀无声。
不少士大夫的手,都在微微颤抖着。
暴君?昏君?贪官污吏?
这是在骂谁呢?
这话是能说的吗?
于是乎,大家都看向赵顼。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