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七十三章 到底是做不到大公无私! (第2/2页)
当时古三思这么一番分析,顿时吓的霍三一身冷汗,他本来以为此次叶展鹏事件,叶明盛或许会处理他,但并不会杀自己,现在从古三思的分析中,才是知道自己已经一只脚踏入了鬼门关!
霍三对于古三思的分析可以说是深以为然,所以这段时间他在去辽阳调查,向叶明盛证明自己能力的同时,也是让家中的妻子悄悄处理掉,他名下的一些房产财货,凑出三万两银子捐了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霍三知道自己身份的特殊性,所以说为了避免让叶明盛以为他和别人结党,他并没有将自己捐银子的事情,知会给叶洪生和张德辉二人。
但是让霍三没有想到的是,叶洪生和张德辉消息也很是灵通,见霍三都捐银子了,他们两人也是意识到了事情的利害,也是立刻跟着变卖家产捐银子,身为大东升掌柜叶洪生比较有钱捐了足足五万多两,而张德辉则是捐了两万多两。
虽然不知道叶明盛是怎么知道自己去找古三思的,但霍三这个人也是讲义气知道是自己把古三思给拉下水的,当即也是向叶明盛哀求道:
“大帅,这件事情都是我一个人的错,跟古先生没有什么关系!”
见到跟自己逞英雄的霍三,叶明盛笑了笑有些意味深长的讲道:
“你去见三思的第二天,三思他就把奏本送上来了·························”
此话一出霍三顿时神情一怔,似乎是想不明白叶明盛为什么要这样做,对此叶明盛则又是问道:
“这件事情和慕容玉良有关系吗?”
听到叶明盛这个问题,霍三心中也立刻紧张起来,他知道叶明盛这个问题虽然问的很平澹,但实际上却是暗藏杀机,脑中快速思索了一会后他才是讲道:
“禀告大帅,根据目前的所有线索,我认为慕容布政使是干净的!”
得到霍三这个答桉,叶明盛没有任何表示,只是话音一转继续问道
“叶展鹏手中的赃款还有多少没有追查回来?”
见叶明盛问起这个,霍三想了一下说道:
“具体数额还在计算中,不过保守估计应该在十五万两以上!”
叶明盛闻言眼中闪过一抹寒意,虽然早就知道叶展鹏把局面做的这么大,赃款肯定不会少,但是十五万两还是保守估计,还是让叶明盛的恼火,这么多银子全都是民脂民膏,这叶展鹏当真是死有余辜,百死莫赎其罪!
“霍三今天是九月二十九日,我希望下个月的这个时候这些赃款已经进入到了财政司的库房中!”望着霍三叶明盛沉声吩咐道:
感受着叶明盛话语中的丝丝寒意,霍三也是精神一震当即说道:
“卑职保证完成任务························”
一炷香后霍三已经离开了书房,叶明盛拿起书桌上的一份资料认真看了起来,
因为这件事情涉及到了慕容玉良,所以叶明盛也是非常的重视,虽然觉得像慕容玉良这种爱惜羽毛,重视名声,又不缺钱财的人是不会收受贿赂的,但是毕竟知人知面不知心,因此叶明盛也是命令统调处和内卫进行了一明一暗的调查。
而现在调查的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慕容玉良是干净的,这样让叶明盛很是欣慰,觉得自己没有相信错人,慕容玉良没有辜负自己对他的期待。
不过慕容玉良虽然没有问题,但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方鹏虽然很有能力,但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他贪官,不光贪污受贿,还草管人命,可以说是有才无德。
对于这样的人,叶明盛虽然可惜他的一身才华,但也知道留着这样的人是一个祸害,因此也是决定在对此人进行更进一步调查后,就公开处决掉他以此来整肃风气。
方鹏虽然是杀定了,但怎么处理慕容哲,叶明盛却是有些为难,在霍三来汇报前的两天,慕容玉良就给自己上了奏本,向自己讲述了慕容哲的罪行,并以教子无方之由,向叶明盛自请罪名····························
慕容哲所犯的事认真算起来并不是特别的严重,无非就是跟一个有妇之夫纠缠到了一起,被威胁后方鹏替他处理掉了对方。
除此之外慕容哲倒也没犯什么事情,顶多就是跟人吃了几顿饭而已,尽管这饭是和叶展鹏吃的,饭局的内容是如何官商勾结谋取利益,但是从律法的角度而言,跟人吃饭构不成罪名。
如果说慕容玉良没有主动交代,那么叶明盛可能不会犹豫,就把这个慕容哲公事公办了,按照奉武军的律法,慕容哲虽然可以免除一死,但也是要丢公职服劳役的。
不过现在有慕容玉良主动交代,慕容哲又是初犯,叶明盛觉得这是可以从轻发落的,免除他布政司经历的官职,至于服劳役则可以先缓刑一段时间,如果这个慕容哲老实,那也就免了,要是他还表现不好,那就数罪并罚!
想到这里叶明盛便是准备落笔,不过在落笔之前叶明盛忽然是想起了一件事情,手中的笔也是停了下来沉思了一会他把叶成喊了过来问道:
“高嬷嬷这件事情统调处调查的怎么样了?”
听见叶明盛问起这个,叶成也是小心说道:
“统调处就这件事情已经结桉了,抓了几名潜伏在易京的监察司暗桩!”
得到这个答桉叶明盛也是心情有些复杂,但他明白这件事情只能这样处理,旋即也是挥了挥让叶成离开。
一个人在书房沉默了一会,然后叶明盛写下了一封调令,给慕容哲降了三级去辽阳婆娑府去担任德农县主簿。
看着这封调令叶明盛脸上浮现出些许自嘲的笑容,他终究是做不到大公无私,不近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