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章 无能为力的法律 (第2/2页)
直隶地区,辖有四道,此外还有一个直接归属中央管辖的承天府,其府尹的品级乃是从二品,因此严格上来说,整个直隶地区,是有五个行政地区。
而单纯从农业以及工商业角度来说,江南道自然是独占鳌头的。
大忙人霍守奇离开上海,返回苏州了。
这样一下,整个松江府里,他陈立夫就是最大的官了!
这刚到衙门上任呢,陈立夫都是没有来得及去认识属下的那些官员们,就是开始安排人手调查上海码头公司了。
上海码头公司,乃是地方官办企业,高层自然是官员担任,但是那些拥有官员身份的公司高层基本上都是被一股脑端了,国企部和吏部也是选派了一部分国企部官员过来任职,但是这些人还没有熟悉业务,因此更多的权力,都是被原先的公司中层所把控。
这些人,可不是官员,他们只是普通人,之前也只是公司的中层,所以周礼德案件对他们的影响并不算大。
然后,陈立夫发现问题就来了,这些人,尼玛捞钱比原来的的那些官员公司高层还狠!
官员捞钱,还有点顾忌,担心督察院找上门来,但是这些人不是官员啊,督察院反贪机构管不到他们,更何况,这上海码头公司又不是他们自家的,是官办的,这钱捞起来那是胆子大的很!
陈立夫看到报告,说那些刚接管上海码头公司管理权才一个月不到的这些经理人,竟然胆子已经是大到不满足小偷小摸,而是准备直接利用权势,勾结外头的公司什么的侵占公司重要资产,动辄都是好几万两银子甚至超过十万两银子的时候。
那脸都是黑的!
他们以为自己是谁,竟然敢这么干,难道督察院反贪处干不掉他们,官方就拿他们没有办法吗?
陈立夫仔细一想,尼玛的,还真没有!
如今大唐的法律体系,虽然每年都是在进行完善,但毕竟是时间比较短,而且也没有前例让他们抄袭,尤其是工商业方面的相关法律,那基本都是从一片空白里逐渐发展的,很多地方其实都说不上完善。
比如说遇到上海码头公司的这些职业经理人,动用权势,勾结外头的公司侵占公司资产,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这是违法的。
因为他们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他们的操作方式很正规,那就是和外头的相关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是签订地皮,建筑出租合同,或者是签订码头泊位合同之类的,他们个人并不从中直接捞钱。
唯独是这些合同的价格都是远远低于市场价!
一栋在沿江路,可以作为公司总部所用的办公楼,年租金至少也得几千两银子,他们敢以一百两银子出租,而且还是一租就是五十年!
采购一批建筑材料,这些材料顶多也就价值一千银子,他们能够开出一万两银子的采购合同了。
然后他们个人并不从中收钱,甚至他们个人也不是这些关联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些关联公司的股东们,都是他们有着间接联系的。
这样的行为,你顶多说他业务不过关,或者是渎职,但是按照大唐王朝目前的法律,还真不违法!
但是陈立夫是什么人?他可是税部出身!
做事那会讲究这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他看到了问题,然后就直接动手了!
督察院的反贪机构是用不上了,但是巡警却是可以用啊!
不用多说的,但凡是参与其中的一律先抓了再说,至于罪名,陈立夫一时半会的在法律条文里找不到,干脆就是不想了,全都以配合调查抓了再说。
但是即便是抓了,甚至证据也都是直接摆在那里,但是督察院那边负责反贪渎职的人看了后,直接摇头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同样的督察院那边负责经济犯罪的御史看过了后,也是摇头,这事虽然说可以明确认定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但是没有任何一条现行的法律条文可以判定他们有罪。
督察院那边,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连提起公诉的心思都没有,因为他们知道,提起公诉也是白搭,百分百输,哪怕是现在司法机构立马制定相关的法律,认为这些行为是有罪的,但是你也不能以后面制定的法律来给前面的行为判罪,这个就是司法体系里的一个很基本的原则:从旧从轻原则。
但是直接抓了又放人?
陈立夫不乐意啊,他从政多年,抓过的人还没试过放回去的呢,这不符合他的原则!
巡警和督察院受限于法律,对此事无能为力,但是不代表税部也搞不定啊,所以很快陈立夫就是前往了松江府税务局衙门!
他就不信了,这些人胆大包天,连国有资产都敢侵占,还会老老实实的交税!
只要他们没有老老实实缴纳税收,同样能够把他们送进大牢!
只要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威慑松江,提高他陈立夫的威望,他可不在乎这些人以什么罪名被关进大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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