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 (第2/2页)
其能取天之贫富强弱不齐之数,等均而极乎重,以使有罪者之必婴其难受者乎?惩于富者之不畏罚而废罚,则亦将惩强者顽者之不畏墨、劓、剕、宫而均之于死乎?
惟死则可以概天下而示之威,然且有一往狂夫,甘刀锯其如饴者。故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威之!”死且不畏,又将何以惩之?故天不以霜雪之不能凋松柏,而亟施以拔木之风;王者不以刑罚之不能困富强,而概坐以必死之律。正仁义于己,而于物无忧也。
然而有不率者,挟富以轻试于法,则抑有“下刑适重上服”之科,以刑故于小。盖先王之尽人事以相天道,精义入神以利用,至纤悉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者也与!
知其末流而为之防,徒立多辟以淫用其威,且使鸷悍之吏,流血成渠而不恤。为君子之学者,恶恶已甚,倡惨覈之论,淫于申、韩,而不忍之心,潜铄而不知矣。况夫刑极于上,则贿流于下。
千金之子,不死于市,暮夜之金,旁委于吏室。苟官箴之未肃,吾未见富者之克即五刑与贫者均也。
无已,则疑宫、剕以下之可赎,而大辟不可,千锾之罚,其穆王之耄政乎!虽然,大辟之罚,非谓奸宄杀人之不疑于赦者也。罪之所科,固有层累而上积,以至于大辟者矣。轻者抵轻,而倍者重一等矣。
倍其所倍,而差以四等;又从而倍之,则大辟之法丽焉。〔如枉法赃之类。〕如将于其积重而减与轻齐,〔如今律罪止杖一百之类。〕则轻者不服。而人之试于法者,等一刑而何弗犯其重?如将因积重之不当死,乃递减而轻之,则轻者极于无刑,而多所漏矣。因轻者之下刑,而数倍其辜,则不极之大辟而不可。若此者,概置之于一死,而人之死者积矣。今律之有杂犯死罪是也。是岂可与白昼劫杀、加功杀人者,同其斩刈乎?
乃或又为之说曰“流宥五刑,为此言也”,而抑不然。古之以流为宥者,为在八议之科耳。故以施之共、驩、蔡、霍,而不下逮于庶人。彼既有爵士,享富贵,涖臣民,长子孙,奉庙祀,则投畀四裔,内不得世食其国邑,外不得身厕于寓公,而罚亦重矣。
若夫不轨之罢民,去坟墓,远亲戚,以趋利于四方,视去其乡如脱敝屣,而流亦何足以惩?至于加之以桎梏,责之以鬼薪城旦之劳,烦冤剧苦之以不得有其生,则既流之而又病之,或从而墨之,是刑罚与流并施于一人之身,后世不仁之政,而岂先王之典哉?况乎投楚、夏于烟瘴,驱疲弱于口外,名为不杀,而假手于溪毒、射工及夷狄之锋刃,以阴绝其命,恩不足纪而威亦不足立矣。则何似困以罚者之名正而事成,且以开其自新之路也?
借曰穆王以财匮而训赎刑,非经国之大猷。乃即有纵有罪、骄富人之弊,而以视国计已蹙,横加赋敛,吏缘为奸,朘削农民者,不犹相径庭邪?萧望之刻薄之说,徒以偏辞拒张敞,游于圣人之门者,不当为之左袒也。
罚者,非穆王之昉也。自唐、虞以来,未之或易也。夫岂帝王之不审而为此哉?天之有六极也,各有所用以施其化,帝王体之而向威行焉。六极有贫而罚道行矣。
因天之道,审人之情,虽有损益,其何病焉!夫子录《吕刑》以著三代之刑章也,以此。